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陳正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