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靜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靜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靜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記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