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鴻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鴻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8年10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