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明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傅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9、3371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