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光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鄭光成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簡字第3682號、98年度審簡字第3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確定,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接續前案執行。受刑人於99年5 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9631 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