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建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宜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7798號、99年度簡字第8819號、99年度簡字第960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7 月9 日19時│99年8 月27日上午│99年7 月25日15時│99年8 月9 日18時│ │) │47分為警採尿回溯│10、11時許 │許 │46分為警採尿回溯│ │ │96小時內某時許 │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6│99年度毒偵字第69│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年度毒偵緝字第│ │ │ │45號 │00號 │764 、765 號 │764 、765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 │實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9年9 月28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2月2 日 │99年12月2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 │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19日 │99年11月26日 │100 年1 月21日 │100 年1 月2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4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