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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廖怡貞方祥鴻黃沛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嘉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被告
周宥霖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劉竭輝律師
被告
蘇建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396 、165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嘉榮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宥霖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建偉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
27、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
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
28、31、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及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何嘉榮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
    第9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6 月
    6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100 年1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周進財(
    未經偵查起訴)、周宥霖、蘇建偉等人均明知對- 氯安非他
    命(Para-Chloroamphetamine、PCA 、4CA ,下稱對氯安非
    他命,於100 年6 月19日前未經公告列為毒品)因屬安非他
    命類中樞神經興奮劑,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禁藥,竟仍
    共同基於製造禁藥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
    犯意聯絡,自100 年3 月底某日起,由周進財出資,並推由
    周宥霖負責轉交資金及到場擔任監督角色,而何嘉榮則與蘇
    建偉一同採購製毒用具、原料,利用蘇建偉位在新北市○○
    區○○路283 號13樓之租屋處,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
    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之粉末,期間均由實際具有製造能力之蘇建偉以所購入之器
    材進行製造,何嘉榮在旁協助及學習製造流程,周宥霖則在
    旁監督及轉交資金;再推由何嘉榮前往新北市○○區○○街
    住處附近之撞球場購得數量不詳(惟合計純質淨重在28.4公
    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由蘇建偉將甲基安
    非他命研磨成粉末混入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增進藥效,
    再將之打錠成型,以此方式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禁藥。
二、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等3 人亦明知愷他命係政府公告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共同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推由蘇建
    偉於100 年5 月18日晚間9 、10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
    ○路上某公園內,以新臺幣15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買受數量不詳(惟合計純
    質淨重在29.3公克以上)之愷他命而共同持有之。嗣於100
    年5 月25日下午3 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蘇建偉上址租屋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
    之卷內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
    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
    官、被告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院卷第50
    -51 頁),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
    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
    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經查,被告3 人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96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8-2
    9 、74、76、117-120 、139 、151-153 、160-162 、168-
    170 、258-260 頁、院卷第270 頁),且有搜索現場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物品現場擺設示意圖、查獲地點電梯內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製毒筆記影本、行政院100 年6 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
    00029513號公告、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7 月11日調科壹字第
    10000403750 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及扣案物照片、本院所
    核發之搜索票、警方蒐證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6 月27
    日調科壹字第1010 328841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1 年8 月10日FDA 藥字第1010043581號函等在卷可查
    (偵卷一第3-7 、8-19、36-43 、63、132-133 、175-239
    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510 號卷【
    下稱偵卷二】第66、97-117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他字第3185號卷第10-11 頁、院卷第226 、233 頁)
    ,關於案外人周進財亦為共犯且其身分可得特定乙節,亦有
    被告蘇建偉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羈押時之押票指定送達親友
    聲明書、及自該聲明書中之送達地址所查得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佐(見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327 號卷、及院卷第27
    5 頁),足認被告3 人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3 人所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
    、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對氯安非他命其化學結構與安非他命相似,
    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興奮劑,長期濫用造成人體記憶損傷、
    高血壓、心跳加快、體溫升高,又安非他命類藥品(包括鹽
    類及製劑)均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 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
    597627號公告重申為禁止醫療使用之麻醉藥品,屬藥事法第
    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禁藥等情,均有前揭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8 月10日FDA 藥字第1010043581號函
    可佐。故核被告3 人如犯罪事實一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及購
    入甲基安非他命混入對氯安非他命中之行為,自係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禁藥罪、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另核其等
    如犯罪事實二購入愷他命之行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公
    訴意旨雖認被告3 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查,本案扣案物
    中,固有如附表一編號2 、10、11、13、14、18、27、28、
    31、72所示之物經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
    如編號28、29、34、50、54、57、58、59-2、67-1、67-2
    所示之物經驗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
    查局100 年7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403750 號鑑定書暨檢
    驗結果表可查;又被告3 人亦坦承確曾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混
    入至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已如前述,另被告蘇建偉於
    偵查中亦供稱: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如果太過劇烈,
    會產生微量的二級毒品(按即應係指安非他命)等語(偵卷
    一第152 頁)。惟就扣案物中經驗出安非他命部分,查本案
    被告3 人係以「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
    氫化鋁鋰還原」之方式進行本案製造之行為,而該等製程其
    主要目的係在用於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僅在氫化鋁鋰等強還
    原劑之作用下,少部分對氯安非他命可能會被還原成安非他
    命,而安非他命並非該製程主要目的乙節,業經法務部調查
    局於前揭101 年6 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103288410 號函文中
    闡述明確;又就扣案物中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查該等
    製程亦與實務上常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紅磷法」或「三
    階段法」有所不同乙節,復為本院於職務上已知之事項,是
    被告3 人為本案犯罪事實一之行為時,是否確有製造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或僅係意在製造對氯
    安非他命,並非全然無疑。且查,前揭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或安非他命之扣案物,其中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其純度均
    僅有約1%、驗出安非他命部分其純度甚且均小於0.5%乙節,
    並經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於100 年7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4
    03750 號鑑定書中記載明確,則就其中第二級毒品純度均屬
    極低乙節觀之,就驗出安非他命部分,縱使知悉此等製程原
    理之被告蘇建偉亦無從逕認確有製造安非他命之本意、僅屬
    在旁協助或轉交資金之被告何嘉榮、周宥霖更遑論如何可能
    有此犯意;而就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亦堪認僅屬其等在
    「欲加強對氯安非他命藥效」心態下所為混入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所致,是實際上其等犯意仍係在製造、強化對氯安非
    他命之藥效,而非屬對於甲基安非他命本身施以如「加工改
    製」、「提高純度」、「使便於施用」、「變更態樣、形狀
    、顏色、劑量」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甚明。是公訴意旨
    此部所指,應認尚有未合,惟因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3 人間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及其等與案外人周進財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被
    告等於禁藥對氯安非他命製程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而為持
    有,旨在將之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提升藥效,並予打錠成
    形,於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等以此一行為觸犯製造
    禁藥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2 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禁藥罪處斷
    。被告3 人所犯上開製造禁藥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何嘉榮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
    刑。至於其等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惟其等於犯罪事
    實一中所犯藥事法之罪,並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之減輕規定,又就犯罪事實二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部分,則因屬被告3 人自行購入持
    有,難認與案外人周進財有關、況案外人周進財目前亦未經
    其等供述而遭查獲,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院卷第275-278 頁),自亦無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規定之適用,均併此敘明
    。
  ㈢爰審酌被告3 人知悉所製造者為對氯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
    興奮劑而為禁藥仍予製造,復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供
    己持有,顯然漠視法律規範,心態實屬可議,並慮及被告蘇
    建偉於本案為具有製造對氯安非他命能力而實際從事製造之
    人,而被告何嘉榮、周宥霖則分別屬在旁協助、轉交資金及
    監督製程之次要地位,及自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知被告蘇建偉前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被告何嘉榮則
    前有如前所述之累犯前科紀錄、被告周宥霖更在另案所涉製
    造毒品案件經於100 年2 月1 日停止羈押後旋參與本案製造
    禁藥等犯罪之素行,並考量其等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見悔
    意,及斟酌本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禁藥成品數量龐大,對社會
    具有潛在之風險非小,其等於警詢中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對其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㈣沒收:
  ⒈按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
    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行為人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然
    輕罪採義務沒收主義、重罪採職權沒收主義時,仍應優先適
    用採義務沒收主義之輕罪沒收規定(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
    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1、72所
    示之對氯安非他命粉末、錠劑,均經被告3 人混入甲基安非
    他命而有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難以析離,自與其等犯罪事實一中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輕罪有直接之關連,屬含有
    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之禁藥,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義務沒收銷燬規定、復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違禁物義務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參酌前揭說明,
    該等扣案物仍應優先適用輕罪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加以於相關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至裝放上
    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對氯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
    2 、13、14、18、27、28、31所示之物,因與其上之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亦
    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於相關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
    收銷燬。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銷燬。
  ⒉附表一所示其餘扣案物,均為查獲供製造禁藥之器材,應依
    藥事法第8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於相關主文項
    下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其中編號29、34、50、54、57、58、
    59-2、67-1、67-2部分之物,雖經驗出有安非他命成分,然
    此成分既為製造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無庸另論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罪,自無從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愷他命,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於相關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之。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亦應與毒品視為一體,
    併於相關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3 人本案
    所犯有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又案外人周進財既為本案共犯,是待本案判決終局確定後,
    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妥適處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藥
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
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
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伊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說明                                    │
├──┼─────┼──┼────────────────────┤
│1   │真空烘箱  │1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
│    │          │    │他命、愷他命成分。                      │
├──┼─────┼──┼────────────────────┤
│2   │打錠機    │1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3   │真空濃縮機│1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4   │冷卻器    │1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5   │磁石攪拌機│3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6   │真空馬達  │2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7   │加熱包    │2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8-1 │分液漏斗及│1組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鐵架      │    │                                        │
├──┼─────┼──┼────────────────────┤
│8-2 │分液漏斗及│1組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鐵架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9   │冷凝管    │2組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10  │綠色粉末  │1袋 │製成之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1505公克,│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97% ,純質淨重約14.6│
│    │          │    │公克)                                  │
├──┼─────┼──┼────────────────────┤
│11  │綠色粉末  │1袋 │製成之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1370公克,│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00% ,純質淨重約13.7│
│    │          │    │公克)                                  │
├──┼─────┼──┼────────────────────┤
│12  │黃色結晶物│1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13  │篩網      │5支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14  │攪拌器    │1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5  │糯米粉    │3包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16  │玉米澱粉  │1罐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17  │濾紙      │2盒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18  │電子秤    │2台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19  │塑膠唧筒  │1支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0  │攪拌棒    │4支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1  │滴管      │3支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2  │試紙      │2盒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23  │打錠機零件│4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4  │真空瓶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25  │陶瓷漏斗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26  │塑膠量筒  │2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7  │鐵盤      │3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28  │湯匙      │6支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                              │
├──┼─────┼──┼────────────────────┤
│29  │塑膠漏斗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    │)                                      │
├──┼─────┼──┼────────────────────┤
│30  │塑膠杯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31  │塑膠皿    │6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32  │黃色空膠囊│8包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33  │黃色LAH 廢│1罐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料        │    │                                        │
├──┼─────┼──┼────────────────────┤
│34  │乙醚廢料  │1罐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35  │白色LAH 及│1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濾紙      │    │                                        │
├──┼─────┼──┼────────────────────┤
│36  │LAH       │1罐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37  │丙酮      │1筒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38  │二氯苯甲醛│1罐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39  │醋酸胺    │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0  │四氯苯甲醛│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1  │硝基乙烷  │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2  │異丙醇    │3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3  │乙醚      │3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4  │四氟苯甲醛│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5  │氯化鈣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6  │氫氧化鈉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7  │氫氧化鈉溶│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液        │    │                                        │
├──┼─────┼──┼────────────────────┤
│48  │無水硫酸鎂│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49  │氨水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0  │回收THF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1  │稀鹽酸    │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2  │異丙醇廢液│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3  │甲醇廢液  │3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4  │丙酮廢液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5  │正丁胺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6  │鹽酸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7  │乙醚廢液  │1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8  │乙醚廢液  │4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均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59-1│不明溶液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59-2│不明溶液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0  │圓形燒瓶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1  │乙醇      │2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2  │矽油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3  │大燒杯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64  │染料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5  │阿拉伯膠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6  │黃色液體  │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7-1│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液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7-2│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液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7-3│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液        │    │                                        │
├──┼─────┼──┼────────────────────┤
│68  │筆記本    │1本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69  │製毒筆記  │3張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70  │鐵鍋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71  │刮刀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72  │對氯安非他│13顆│製成之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5 公克,含│
│    │命        │    │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含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0.95% ,純質淨重約0.│
│    │          │    │1 公克)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4)                │
├──┼─────┼──┼────────────────────┤
│73  │製毒記事本│1本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7)                │
│    │          │    │                                        │
├──┼─────┼──┼────────────────────┤
│74  │護目鏡    │1個 │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8)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說明                              │
├──┼─────┼──┼─────────────────┤
│1   │愷他命    │1袋 │淨重約33公克,含愷他命成分,純度為│
│    │          │    │88.64%,純質淨重約29.3公克。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5)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說明                              │
├──┼─────┼──┼─────────────────┤
│1   │行動電話  │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無證據證│
│    │          │    │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2)          │
├──┼─────┼──┼─────────────────┤
│2   │行動電話  │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無證據證│
│    │          │    │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3)          │
├──┼─────┼──┼─────────────────┤
│3   │不明粉末  │1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6)          │
├──┼─────┼──┼─────────────────┤
│4   │租屋契約書│1本 │查獲處租賃契約,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          │    │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9)          │
├──┼─────┼──┼─────────────────┤
│5   │行動電話  │2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80)          │
├──┼─────┼──┼─────────────────┤
│6   │行動電話  │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無證據證│
│    │          │    │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81)          │
├──┼─────┼──┼─────────────────┤
│7   │鑰匙      │1付 │查獲處鑰匙,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
│    │          │    │關連                              │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82)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