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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連育群陳苑文顏妃琇

原告
蔡宏一
被告
永明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介鵬
被告
林國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國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71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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