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4號
- 原告
- 蔡宏一
- 被告
- 永明鋼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介鵬
- 被告
- 林國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國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71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