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061號
具 保 人
- 兼被告陳長院
上列具保人兼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長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長院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 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