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2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一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2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一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應列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101 年8 月16日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詳參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施用毒品所生之隱性社會危害,暨犯罪後尚知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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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