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勁毅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101 年度易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101 年度易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