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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俊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50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三、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50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5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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