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錫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附表備註欄⑵第貳行及同欄⑸第肆行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上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