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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錫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附表備註欄⑵第貳行及同欄⑸第肆行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上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