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又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又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100 年7 月3 日 │100 年7 月29日為警採尿回溯96││ │ │小時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62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6158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725號 │100年度簡字第7095號 ││實├──┼──────────────┼──────────────┤│審│判決│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21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1年2 月13日 │101年2月10日 ││ │日期│ │ │├─┴──┼──────────────┴──────────────┤│備 註│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於101年3月19日執行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