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錫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滄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嗣於101 年4 月20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7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1 年9 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