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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昱帆
即被告
兼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3436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昱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簡字第8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送達證書、通知書、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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