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郎鎮忠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確定日期「101 年3 月20日」均更正為「100 年11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確定日期「101年3 月20日」之記載,乃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登載而為,惟嗣經檢察官來函請求更正(惟檢察官來函另誤載確定日期為「100 年11月29日」),且經本院核閱該附表編號二所載案卷(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208號)之送達證書後,審認確定日期應係「100 年11月28日」方屬為實,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此即有誤植,而不影響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得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