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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郎鎮忠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確定日期「101 年3 月20日」均更正為「100 年11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確定日期「101年3 月20日」之記載,乃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登載而為,惟嗣經檢察官來函請求更正(惟檢察官來函另誤載確定日期為「100 年11月29日」),且經本院核閱該附表編號二所載案卷(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208號)之送達證書後,審認確定日期應係「100 年11月28日」方屬為實,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此即有誤植,而不影響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得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