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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孝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孝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孝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6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前揭㈠所示之有期徒刑2 年10月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11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5 月5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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