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家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家助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如該一覽表所載之各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何家助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均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