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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昱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