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昱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