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宏智因犯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游宏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記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