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 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元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7 月6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而於101 年7 月6 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2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2 年12月3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