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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0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0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豫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豫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于豫喜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907 號、第6464號、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   妨害自由     │     賭博       │     賭博       │     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9月27日     │97年2 月11日至97│100 年1 月25日  │98年12月30日    │
│)            │                │年2 月14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8523│99年度偵字第8523│100 年度偵字第40│99年度偵字第3307│
│    │        │號              │號              │35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90│100 年度簡字第90│100 年度簡字6464│99年度重訴字第43│
│實  │        │7 號            │7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3 月8 日  │100 年3 月8 日  │100年9 月19日   │101 年5 月31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90│100 年度簡字第90│100 年度簡字6464│99年度重訴字第43│
│決  │        │7 號            │7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4 月7 日  │100 年4 月7 日  │100 年10月20日  │101 年6 月29日  │
├──┼────┴────────┴────────┴────────┴────────┤
│備註│ 編號一至三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0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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