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高志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受刑人高志忠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61號函暨所附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6O 號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等,因悉受刑人係犯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並由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係犯毒品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自99年4 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迄於101 年8 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據上,聲請人以本院為如上各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