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嘉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