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全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全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吳全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賭博 │有期徒刑貳│99年3 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4 月13│ │ │ │月,如易科│日至同年月│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 │罰金,以新│20日 │署99年度速│度簡字第28│年5 月14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1940│38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貪污治│有期徒刑肆│99年4 月1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 年12月│ │ │罪條例│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12日判決、│ │ │ │ │ │署100 年度│年度訴字第│101 年1 月│ │ │ │ │ │偵字第1407│1751號 │10日確定 │ │ │ │ │ │2 號等 │ │ │ ├─┴───┴─────┴─────┴─────┴─────┴─────┤ │備註: │ │1.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已於99年8 月17日執行(易科罰金)。 │ │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 │ 知裁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 │ │ 號解釋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