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6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鄭旻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2122號),聲請人聲請變更保證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旻翔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竊盜罪、第326 條結夥搶奪罪等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予以羈押。嗣本院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4914號裁定准許被告具保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境困難無法籌措3 萬元之保證金,爰聲請減少保證金額為5,000 元等語。
三、查被告前有竊盜之前科,而於短時間內再與少年共同犯結夥竊盜罪、結夥搶奪罪及搶奪罪,並經本院於101 年11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在案,衡酌其犯罪情節,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所生危害非輕,依其素行及犯罪情節,如被告未能具保3 萬元之保證金額,顯有逃亡之虞,且於逃亡期間有再犯竊盜、搶奪罪之可能,聲請人聲請減少保證金額,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