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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4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水池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水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水池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705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6月1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5 月6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19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196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4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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