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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5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司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司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司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21834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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