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秉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秉曄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526 號、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437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 │通危險罪 │害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3 月,如│ │ │科罰金新臺幣150,│易科罰金,以新臺│ │ │000 元,有期徒刑│幣1,000 元折算1 │ │ │如易科罰金,罰金│日 │ │ │如易服勞役,均以│ │ │ │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101 年6 月19日 │101 年1 月5 日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13│101 年度調偵字第│ │ │ │257 號 │1572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1 年度審交易字│101 年度交簡字第│ │實 │ │第526 號 │4378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7 月31日 │101 年9 月20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1 年度審交易字│101 年度交簡字第│ │決 │ │第526 號 │4378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8 月30日 │101 年10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