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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秉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秉曄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526 號、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437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              │通危險罪        │害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3 月,如│
│              │科罰金新臺幣150,│易科罰金,以新臺│
│              │000 元,有期徒刑│幣1,000 元折算1 │
│              │如易科罰金,罰金│日              │
│              │如易服勞役,均以│                │
│              │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101 年6 月19日  │101 年1 月5 日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13│101 年度調偵字第│
│    │        │257 號          │1572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1 年度審交易字│101 年度交簡字第│
│實  │        │第526 號        │4378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7 月31日  │101 年9 月20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1 年度審交易字│101 年度交簡字第│
│決  │        │第526 號        │4378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8 月30日  │101 年10月2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