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力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雅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力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 │ │ │ │審 │期 │ │期 │├──┼──────┼─────┼────┼────┼───┼────┼───┤│施用│有期徒刑4 月│101 年5 月│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 │101 年││第二│,如易科罰金│11日19時32│毒偵字第│年度簡字│9 月10│ │11月14││級毒│,以1000元折│分採尿前96│4712號 │第5877號│日 │ │日 ││品 │算1 日。 │小時內某時│ │ │ │ │ │├──┼──────┼─────┼────┼────┼───┼────┼───┤│施用│有期徒刑4 月│101 年7 月│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本院101 │101 年││第二│,如易科罰金│3 、4 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8 月31│年度簡上│10月19││級毒│,以1000元折│ │4302號 │第5550號│日 │字第679 │日 ││品 │算1 日。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