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維雄
具 保 人 何美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美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董維雄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何美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