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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曾淑娟廣于霙曹惠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潘美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潘美玲因被告張志維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