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忠恕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正評律師
- 被告
- 廖炳順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盧國勳律師
- 被告
- 許庭瑋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許志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3 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裁定將其3 人羈押,又裁定均自101 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裁定均自101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裁定均自101 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