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9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4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678、2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雲龍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應補充「張雲龍則於肇事後,在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為肇事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查悉上情。」;證據欄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雲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又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未領有駕駛執照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字第21435 號偵查卷第8 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被害人呂邱賽金死亡,依法應負刑事過失傷害罪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犯行,進而接受裁判等節,業經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第17頁),合於自首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無照駕車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令被害人呂邱賽金殞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法彌補之傷痛,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獲得原諒,業據告訴人邱木樹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101 年民調字第410 號調解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字第22678 號偵查卷第27、28頁),態度堪稱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2678號
第21435號
被 告 張雲龍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7號
居新北市○○區○○街5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雲龍於民國101 年8 月12日21時20分許,騎乘車號CGW-56
7 號重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新莊區方向行駛,途經
該路41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不慎發生擦撞徒步停等於該
號前之行人呂邱賽金,呂邱賽金經送亞東紀念醫院急救,仍
於101 年8 月19日23時52分許,因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及高顱
出血(急救治療後),進而致腦幹衰竭死亡。
二、案經死者呂邱賽金之子邱木樹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雲龍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邱木樹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
亞東紀念醫院101 年8 月20日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各1 份、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30張等在卷足憑
。綜上,被告騎乘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而擦撞被害人
,致其倒地致死,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過失核與被害人死
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傷害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雲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爰請審酌被告事後坦承其過深具悔悟,且業與被害人家屬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當庭表示願原諒被告,請求從輕量刑等
情狀,有調解書影本、本署101年9月24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
可查,請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檢察官 劉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