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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1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月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月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月珍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8 月25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於101 年3 月29日確定。受刑人因再犯竊盜罪,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0 年8 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復於緩刑期前之100年8 月25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5,000 元,於101 年3 月29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之宣告確定,已堪認定。又參諸受刑人所犯前、後2 案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且受刑人於前案100 年7 月26日判決並收受該判決後,旋於100 年8 月25日再犯後案,顯見受刑人仍未心生警惕,心存僥倖並漠視法律規範,難認原宣告之緩刑得收其預期效果,是以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且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1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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