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宏仁
- 選任辯護人
- 黃志傑律師
宋重和律師
彭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271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宏仁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林顯宗」印文叁枚均沒收。
事實
一、林宏仁於民國95年間擔任址設新北市土城區(即改制前臺北縣土城市○○○路10號1 樓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欽公司)稽核室協理。因仕欽公司欲發行國內第1 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需編製附表所示之仕欽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並由時任仕欽公司經理人之林顯宗於上用印後送交主管機關查核,林宏仁因不及交予林顯宗用印,遂基於偽造印文之犯意,於95年10月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在附表所示文書之經理人欄,按捺其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之「林顯宗」印章而偽造「林顯宗」之印文各1 枚(偽造之印文所在及數量如附表所示,合計3 枚),足生損害於林顯宗。
二、案經林顯宗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1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同日審判筆錄),且有證人曾建誠、曾素娟、陳德偉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可資佐證(曾建誠部分見100 年度他字第1214號偵查卷第149 至151 、157 至158 頁、曾素娟部分見100 年度偵字第22717 號偵查卷第7至9 頁、陳德偉部分見100 年度偵字第22717 號偵查卷第5至7 頁、第9 頁),並有存證信函(見100 年度他字第1214號偵查卷第12頁)、電子郵件(見100 年度他字第1214號偵查卷第6 、10頁)、附表所示文書(見100 年度他字第1214號偵查卷第7 至9 頁)在卷可參,足證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宏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印文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係為偽造印文,其偽造印章屬偽造印文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偽造印章罪。被告基於單一偽造印文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在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林顯宗」之印文,所侵害法益相同,為接續犯。爰審酌附表所示文件關乎仕欽公司發行公司債,於上經理人欄用印顯須擔負相關責任,自應由當事人自行簽署或得其同意後始得代為,被告於上開文件偽造「林顯宗」印文,致使林顯宗承受恐有擔負相關責任之風險,所為自屬非是,惟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而其偽造前開印文僅為即時備妥附表所示文件,以供仕欽公司發行公司債之作業,非為圖己私利,犯罪手段、情節相較輕微,且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林顯宗」印文共3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偽造之「林顯宗」印章業已滅失一節,業據被告供陳明確,爰不就此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印文之數量 │卷證所在 │ ├──┼────────┼──────────┼──────┤ │ 1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林顯宗」印文1 枚 │100 年度他字│ │ │有限公司95年9 月│ │第1214號偵查│ │ │30日日及94年9 月│ │卷第7 頁 │ │ │30日資產負債表 │ │ │ ├──┼────────┼──────────┼──────┤ │ 2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林顯宗」印文1 枚 │同上偵查卷第│ │ │有限公司95年1 月│ │8 頁 │ │ │1 日至9 月30日及│ │ │ │ │94年1 月1 日至9 │ │ │ │ │月30日損益表 │ │ │ ├──┼────────┼──────────┼──────┤ │ 3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林顯宗」印文1 枚 │同上偵查卷第│ │ │有限公司95年1 月│ │9 頁 │ │ │1 日至9 月30日及│ │ │ │ │94年1 月1 日至9 │ │ │ │ │月30日現金流量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