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1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裕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永裕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計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永裕於民國97年7 月至97年10月間,係址設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路218 號之亦泊實業社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亦泊實業社於上開期間,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處,取得附表編號1 、3 、4 之公司虛偽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9張,復自凱特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凱特興業公司)負責人郭睿緹(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處,取得虛偽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50張,總計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1,486 萬5731元,做為會計上之進項憑證,而記入帳冊。 二、證據:(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郭睿緹之證述。 (三)財政部台灣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計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計入帳冊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又被告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計入帳冊之行為,係以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持續侵害之同一法益之複次行為,而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取得虛開不實發票,記入帳冊,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聲請簡易處刑書意旨另認:被告為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營業人無進貨之事實,竟自99年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接續自各該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 億1486萬5,731 元、申報營業設之當期營業稅額574 萬329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 條 之罪云云(處刑書就此起訴之部分法條漏載)。經查,附表所示編號1 、3 、4 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編號2 之公司於97年8 月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而被告設立之營業社本無進貨之事實,取得上開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其同時無銷貨事實,即無逃漏稅情形,是就虛進部分無從成立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之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公司(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合計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鉅禾營造有限公司 │ 4 │ 19,047,619│ 952,381 │ ├──┼────────────┼──┼──────┼──────┤ │ 2 │凱特興業有限公司 │ 50 │ 27,818,112│ 1,390,916 │ ├──┼────────────┼──┼──────┼──────┤ │ 3 │桃基營造有限公司 │ 6 │ 38,000,000│ 1,900,000 │ ├──┼────────────┼──┼──────┼──────┤ │ 4 │東日信營造有限公司 │ 9 │ 30,000,000│ 1,500,000 │ ├──┼────────────┼──┼──────┼──────┤ │合計│ │ 69 │ 114,865,731│ 5,743,2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