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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2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薇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薇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薇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又被告施用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絕惡習,竟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4835號
    被      告  陳薇如  女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55巷2弄5之
                        4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34號2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薇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
    聲字第5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01年6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
    度毒偵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
    ,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10日上午8時多許,在
    其位於新北市○○區○○路34號24樓之2住處,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1年7
    月10日某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一段30巷1號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2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板院-36)、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4)
      各1份。
(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4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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