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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4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紹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紹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紹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而不付審理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
    被      告  趙紹均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二段91巷2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紹均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9年度少調字第1110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2月23日釋放出所,並
    由同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在案。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6月22日凌晨3、4時許,在臺北市某
    友人住處內,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中
    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
    6月25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採尿送驗後,結果因
    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趙紹均之自白,(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份,(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侯  驊  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7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