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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48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74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兆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75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兆輝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兆輝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苗簡字第16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罰金銀元3 萬元確定,上述案件再經同院以93年度聲字第594 號,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真意,且可預見提供自己名義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用以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於縱使發生亦無妨之意思下,於97年7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介壽路口,交付其國民身分證予名籍不詳成年之「陳姓男子」,同意自97年7 月23日至97年10月12日間,擔任昇藝公司名義負責人;嗣該「陳姓男子」即昇藝公司實際負責人,即於前述期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昇藝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之事實,仍在不詳處所,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38紙,銷售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2,768,183元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附表一所示公司即持其中25紙、金額合計9,257,124 元之統一發票,充作向昇藝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462,858 元(附表二公司均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附表三公司則未提出抵扣),陳兆輝即以擔任名義負責人方式幫助「陳姓男子」填製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昇藝公司幫助逃漏稅捐之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其中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路二段443 巷53號4 樓、御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街3 號2 樓,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8754 號卷第132 、133 頁),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就本案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兆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605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0 年1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071號函暨所附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三重稽徵所99年4 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股99年4月19日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昇藝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未參與虛開發票交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行為,亦無相關犯意聯絡,僅提供其身分擔任昇藝公司名義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自己身分證件擔任昇藝公司名義負責人,使「陳姓男子」之成年人得以虛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之幫助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科刑紀錄,於95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其本身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情節自屬較為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幫助昇藝公司真正負責人「陳姓男子」虛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並使附表一所示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且數額非微,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期間、所得、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五、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7749號判決參照;另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所示公司均係未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4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股99年4 月19日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可按(見前述偵卷第21、22、131 、132 頁),則上開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而被告所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又附表三所示公司,均未持自昇藝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等情,則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 份在卷可參(見前述偵卷第第135 、136、140 頁),是此部分亦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自明;惟檢察官認被告前述部分均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  售  金  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喬裳有限公司    │97年9 月│BU00000000│    550,364元     │     27,518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550,364元     │     27,518元 │
├──┼────────┼────┼─────┼─────────┼───────┤
│  2 │魔幻盒子國際有限│97年9 月│BU00000000│    142,000元     │      7,100元 │
│    │公司            │        ├─────┼─────────┼───────┤
│    │                │        │BU00000000│     21,000元     │      1,0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81,400元     │     29,070元 │
│    │                │        ├─────┼─────────┼───────┤
│    │                │        │BU00000000│    661,200元     │     33,060元 │
│    │                │        ├─────┼─────────┼───────┤
│    │                │        │BU00000000│     65,000元     │      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70,000元     │     28,500元 │
│    │                ├────┼─────┼─────────┼───────┤
│    │                │  合計  │  共6 張  │  2,040,600元     │    102,030元 │
├──┼────────┼────┼─────┼─────────┼───────┤
│  3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89,800元     │     14,49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9,010元     │      7,451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7,241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7,241元 │
│    │                │        ├─────┼─────────┼───────┤
│    │                │        │AU00000000│    891,000元     │     44,55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619,430元     │     80,973元 │
├──┼────────┼────┼─────┼─────────┼───────┤
│  4 │遠東運動經紀股份│97年9 月│BU00000000│     95,000元     │      4,7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95,000元     │      4,750元 │
├──┼────────┼────┼─────┼─────────┼───────┤
│  5 │青海國際科技有限│97年9 月│BU00000000│  1,780,000元     │     89,000元 │
│    │公司            │        ├─────┼─────────┼───────┤
│    │                │        │BU00000000│    265,000元     │     1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465,000元     │     2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200,000元     │     1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4 張  │  2,710,000元     │    135,500元 │
├──┼────────┼────┼─────┼─────────┼───────┤
│  6 │米希亞國際有限公│97年9 月│BU00000000│     59,340元     │      2,967元 │
│    │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59,340元     │      2,967元 │
├──┼────────┼────┼─────┼─────────┼───────┤
│  7 │春盈國際股份有限│97年10月│BU00000000│    301,265元     │     15,063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301,265元     │     15,063元 │
├──┼────────┼────┼─────┼─────────┼───────┤
│  8 │御冠國際企業有限│97年8 月│AU00000000│    241,050元     │     12,053元 │
│    │公司            │        ├─────┼─────────┼───────┤
│    │                │        │AU00000000│    235,650元     │     11,783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476,700元     │     23,836元 │
├──┼────────┼────┼─────┼─────────┼───────┤
│  9 │惟宇科技有限公司│97年9 月│BU00000000│    368,000元     │     18,400元 │
│    │                │        ├─────┼─────────┼───────┤
│    │                │        │BU00000000│    479,000元     │     23,9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40,000元     │     27,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1,387,000元     │     69,350元 │
├──┼────────┼────┼─────┼─────────┼───────┤
│ 10 │珈宣有限公司    │97年9 月│BU00000000│     17,425元     │        871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17,425元     │        871元 │
├────────────────┼─────┼─────────┼───────┤
│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25張  │  9,257,124元     │    462,858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本事策略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20,000元 │
│    │  (虛設行號)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100,000元 │
├──┼────────┼────┼─────┼─────────┤
│  2 │中翎國際事業有限│97年8 月│AU00000000│        647,200元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  合計  │  共1 張  │        647,2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7年10月│BU00000000│         93,000元 │
│    │有限公司國際金融├────┼─────┼─────────┤
│    │部              │  合計  │  共1 張  │         93,000元 │
├──┼────────┼────┼─────┼─────────┤
│  2 │鎧昕實業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89,8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9,0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891,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619,430元 │
├──┼────────┼────┼─────┼─────────┤
│  3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97年9 月│BU00000000│         51,429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51,429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4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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