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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8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鄭水銓劉思吟陳佳君

原告
林宛仙
被告
方文裕

上列被告方文裕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8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8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