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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政弘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8740號、第9875號、第9919號、99年度簡字第4063號及99年度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8 月28日22時│98年9 月6 日19時│98年11月3 日    │
│)            │20分為警採尿前回│10分為警採尿前回│                │
│              │溯96小時內      │溯96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偵緝字第63│98年度毒偵字第65│98年度速偵字第66│
│    │        │80 號           │43號            │25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11月13日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2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2月23日    │99年1 月13日    │99年1 月25日    │
├──┼────┴────────┴────────┴────────┤
│備  │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註  │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11月28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1月4 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6458│98年度毒偵字第83│98年度毒偵字第83│
│    │        │號              │24號            │24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
│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99年5 月31日    │99年1 月13日    │99年1 月1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
│決  │        │號              │                │                │
│    ├────┼────────┼────────┼────────┤
│    │確定日期│99年6 月24日    │99年2 月22日    │99年2 月22日    │
├──┼────┴────────┼────────┴────────┤
│備  │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 │編號五、六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註  │年5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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