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帆
- 即被告
- 兼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3436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昱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簡字第8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送達證書、通知書、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