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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 │ │期 │ │審 │期 │ │期 │├───┼───────┼───┼────┼────┼───┼────┼───┤│施用第│有期徒刑2 月,│99年11│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 │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12日│毒偵字第│年度簡字│3 月7 │ │4 月6 ││品 │新臺幣1000元折│ │792號 │第909號 │日 │ │日 ││ │算1日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3 月,│100 年│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最高法院│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1 月26│毒偵緝字│年度簡字│8 月10│100 年度│12月22││品 │新臺幣1000元折│日 │第553號 │第5613號│日 │台非字第│日 ││ │算1日 。 │ │ │ │ │378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