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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閎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閎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閎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閎洲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㈡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8 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 年4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3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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