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王嘉榮
- 被告
- 鍾政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嘉榮因被告鍾政伯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政伯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28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王嘉榮經通知後,亦未遵期帶同被告於101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具保人暨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2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