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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吳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原宣告之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肆│100 年5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 年12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31日為警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30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獲前2 日之│署100 年度│年度易字第│101 年1 月│
│  │      │臺幣壹仟元│某時許    │毒偵字第48│2571號    │31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33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陸│100 年7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1 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6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20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0 年度│年度易字第│101 年2 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47│2708號    │14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56號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陸│100 年7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2 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29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23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0 年度│年度易字第│101 年3 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60│3514號    │16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10號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柒│100 年12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  │二級毒│月        │23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26日判決、│
│  │品    │          │          │署101 年度│年度易字第│101 年5 月│
│  │      │          │          │毒偵字第14│1002號    │18日確定  │
│  │      │          │          │90號      │          │          │
├─┴───┴─────┴─────┴─────┴─────┴─────┤
│備註:                                                                │
│1.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962號裁定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
│  知裁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 │
│  號解釋參照)。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