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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5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嘉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吳嘉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原宣告之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1 年1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3 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1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5 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1 年度│年度簡字第│101 年4 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51│1034號    │5 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5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1 年1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3 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16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21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1 年度│年度簡字第│101 年4 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81│1786號    │24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6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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