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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盧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日期│確定│確定日││ │ │ │ │審 │ │判決│期 │├────┼───┼────┼──────┼────┼────┼──┼───┤│施用第一│有期徒│100 年7 │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 │100 年12│同前│101 年││級毒品 │刑6 月│月10日 │法院檢察署 │年度訴字│月9 日 │ │1 月2 │├────┼───┼────┤100 年度毒偵│第2086號│ │ │日 ││施用第二│有期徒│100 年7 │字第4849號 │ │ │ │ ││級毒品 │刑2 月│月12日 │ │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100 年6 │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 │100 年12│同前│101 年││級毒品 │刑7 月│月12日 │法院檢察署 │年訴字第│月29日 │ │2 月13││ │ │ │100 年度毒偵│2739號 │ │ │日 ││ │ │ │字第7186號 │ │ │ │ │├────┼───┼────┼──────┼────┼────┼──┼───┤│施用第二│有期徒│100 年6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101 年1 │同前│101 年││級毒品 │刑3 月│月12日採│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月31日 │ │2 月29││ │ │尿前96小│100 年度毒偵│100 年度│ │ │日 ││ │ │時內某時│字第3011號 │桃簡字第│ │ │ ││ │ │ │ │2582號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100 年10│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1 │101 年5 │同前│101 年││級毒品 │刑7 月│月25日19│法院檢察署 │年度訴字│月24日 │ │6 月12││ │ │時50分採│101 年度毒偵│591 號 │ │ │日 ││ │ │尿前26小│字第1350號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 ││施用第二│有期徒│100 年10│ │ │ │ │ ││級毒品 │刑3 月│月23日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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